商标撤销三广泛应用于商标纠纷,许多主体连续三年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个人和公司就有权重新
注册商标。商标撤销三答辩是指商标所有者回答商标撤销通知,目的是向商标局证明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那么,商标撤三答辩的理由有哪些呢?
1、自己有三年使用的证据。
只要商标所有者在过去三年中使用过商标,就可以提交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当然,只有在实际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才有证明力。商标使用证据必须首先满足这些要求:
(1)证据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标志。
(2)证据上必须显示注册商标的用户。
(3)证据必须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
(4)证据必须连续三年产生,即申请撤销商标的前三年。
2、授权他人使用的证据。
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收集被允许人的使用材料,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人使用,但必须明确反映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允许使用的关系。
商标撤销三个。
3、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有正当理由的话,这个撤销申请也不成立。因此,商标所有者可以提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例如,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商标所有者有实际使用意图,需要实际使用的准备,但由于其他客观理由没有实际使用。
准备好证据资料后,可以进行商标撤销答辩。答辩成功后,商标权人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如果答辩失败或不参与答辩,撤回三个程序将正常进行。但是,商标不一定会被撤销,也可以向商务审查员提出三次审查,如果对商务审查员的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商标所有者不答辩的话,之后的再审就不存在了,商标被撤销成功。
还要提醒大家,相关证据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要做好答辩。错过时间,直接视为放弃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