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1 09:51:13
顶呱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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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接下来就跟着顶呱呱一起来看看这些税收陷阱。
一、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无需进行股权转让。约定开具发票的,应当向受让人支付价款,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案中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二、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四、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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